关于教职工子女医药费、保育费报销等事项的通知
浏览:62次 发布日期:2018年06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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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及党委会研究,决定从2018年度起教职工子女医药费给予报销、教职工子女保育费给予补助, 从2018年度起调整在职教职工门诊医药费报销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职工子女医药费报销政策:根据衢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财务报销制度汇编》规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其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在校中学生18周岁)以下子女,须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当年医疗费用(门诊和住院之和),先自付300元,超过部分乘以80%,减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金额后,由其父(母)所在单位给予补助,若夫妻双方均属补助范围的,双方单位各补助50%。教职工子女医药费凭票据报销。
未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则上不予以补助。
二、教职工子女保育费补助政策:根据衢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财务报销制度汇编》规定:已领独生子女证的,凭票据按保育费缴纳的月份每月定额补贴50元(学期初和学期末之和满20天的按一个月报,不满20天的减半报),第一胎为多胞子女的,可照此标准补贴。未领独生子女证及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第二胎子女,每月定额补贴35元。报销办法:双职工的子女保育费,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50%,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来源的,则由另一方单位全额报销。
三、调整在职教职工门诊医药费报销政策:根据衢州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财务报销制度汇编》规定: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超过规定金额以上的部分实行补助。在职人员补助80% (现规定金额为2000元),超2000元门诊医药费报销80%。同时2018年起停止发放在职教职工医保金补助。
在职教职工住院医药费报销政策不变,具体报销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衢州学院计财处
2018年6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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