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衢州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及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浏览:4802次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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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政办发〔2010〕91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衢州市本级公务员
医疗补助及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市本级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根据《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衢政发〔2009〕6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衢州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及相关待遇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01〕108号)中的相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一)门诊医疗补助。
在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医保范围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
(二)住院医疗补助。
1.按项目结算的住院病人的补助标准不变。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起付标准以下按规定自负部分,在职人员补助50%;退休人员补助75%。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起付标准以上按规定自负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85%。
2.按精神病床日、单病种定额结算的,个人自负部分在职人员补助60%;退休人员补助70%。
按规定应由个人自费、自负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予补助。
二、调整公务员其它相关待遇
(一)子女医疗费用。
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其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在校中学生18周岁)以下子女,须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当年医疗费用(门诊和住院)在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后,按原待遇标准实行补差。
未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原则上不予以补助。
(二)职工工伤医疗费用。
属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内的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医疗费用不列入公务员补助范围。
三、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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