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费报销
浏览:4235次 发布日期:2011年0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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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二级学院(部、中心)、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衢市人劳险[2010]143号《衢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暂行办法》、衢市人劳险[2010]276号《关于衢州市本级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衢政办发[2010]91号《关于调整衢州市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及相关待遇标准的通知》精神,为了保障我校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医疗补助管理,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现将调整后的门诊医疗报销基数及报销办法通知如下,希各知照。
一、2010年门诊医疗报销办法
1.退休职工门诊医疗费报销基数仍按原办法执行。即报销基数为“100元+划入个人医保卡的金额”,超过部分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
2.在职职工年门诊医疗费报销基数则按衢政办发[2010]91号文件精神执行。即报销基数为“2000元+年终医保金返还部分”,超过部分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
二、2011年及以后门诊医疗报销办法
自2011年1月1日起,均按衢政办发[2010]91号文件精神执行。即退休职工门诊医药费年报销基数为2000元,超过部分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在职职工门诊医药费年报销基数为“2000元+年终医保金返还部分”,超过部分按规定的比例予以报销。
三、注意事项
自2011年1月1日起,药店等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费用不再列入门诊医疗报销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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