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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浏览:1074次 发布日期:2009年03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和控制。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的校领导协助校长负责学校的财务工作。学校内各系(部)、处(室)财务工作实行“负责人”负责制,负责审批本单位的财务工作事项。
    第五条  计财处为学校一级财务机构,在校长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并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学校内各单位的收支必须纳入学校规定的账户进行核算,不得另开设银行账户,更不允许公款私存。

第三章   预算管理及预算支出
    第七条  财务预算分为市财政预算和学校内经费分配预算。
    第八条  我校预算坚持贯彻“勤俭节约、量入为出、综合平衡、控制赤字预算”原则。以保证基本支出为基础,兼顾事业发展为前提。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服从大局、统筹兼顾、勤俭节约、效益优先等原则。
    第九条  计财处根据财务收支平衡情况和上年度预算的报告情况,分析编制学校的年度预算分配方案草案,报校长审阅,并广泛征求经费使用部门意见,在提交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正式下达。学校年度预算一经确定,计财处和学校各单位应维护预算的严肃性。预算调整必须严格控制,如需调整,要严格按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  学校的预算支出要厉行节约,减少浪费,强化管理,优化结构,注重效益,严格控制不合理增长。
    第十一条  加强学校预算支出的监督,严格执行预算、控制经费开支范围;严格压缩不合理开支,杜绝浪费 。各系(部)、处(室)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经费额度和规定的开支范围及标准安排各项支出。计财处应加强对经费支出的审查和监督,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内部财务规章制度,对不合理的支出应拒绝办理。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高等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学生学费、住宿费、进修培训费等)、经营收入等。
    第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各种收入,各项收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并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自制收费票据,自行收费。
    第十四条  学校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学校内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校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计财处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进修费、培训费、科技成果转让费等有关费用由计财处统一收取;经学校授权由部门代收的房租费、水电费、有关杂费和各类社会服务收费,一律使用计财处核发的收款收据,收入和收据存根应及时交学校财务结算。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具体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十七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学校各单位要严格认真执行现金、银行存款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十八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的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十九条  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管理办法和账、卡管理制度,对固定资产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毁损、变卖、拆除等,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按有关规定报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减少手续。

第六章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和基本建设贷款资金。
    第二十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和效益原则。1、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统一在银行开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及时、足额用于工程建设。2、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的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及相关财务统计报表;及时筹集纳入年度预算项目的建设资金,保证工程进度用款;严格按合同办理工程与设备价款结算,控制费用性支出,合理、有效使用基本建设资金;参与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调整计划的编制、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工程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付基本建设资金。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支付基本建设资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不符合批准建设内容或擅自改变建设内容的;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有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结算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不合理的负担及摊派。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各环节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七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校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计财处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第八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九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接受国家审计、财政、物价、税收、银行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监督制度。        
    第三十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三十一条  财会人员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经济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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