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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浏览:1680次 发布日期:2017年11月20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省部属驻衢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定位,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证我市住房公积金安全运行,现将公积金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取消“商转公”贷款政策(即商业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二、调整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单方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最低可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30万元,单方20万元。
三、调整购买商品住房首付款比例。对购买首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已拥有一套住房,再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居民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购买第二套房为二手房的,纯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组合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房产交易契税计税金额的50%。对商品住房套数的认定,以购房地城区范围为限。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积金贷款:
1、已拥有两套及以上住房的;
2、10年内有三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记录的;
3、征信逾期严重,超出规定标准的。
五、延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的时间间隔。
1、连续足额缴存12个月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还清公积金贷款后,如需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其申请贷款距上次还清贷款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3、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月提取还贷的,个人缴存账户至少留存12个月的缴存余额且还贷满6个月。
六、若资金需求增长过快时,可以适度实施轮候机制,因政策性因素造成放款时间延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提高售房价格,确保全市公积金运行安全有序。
七、本政策执行时间,新建商品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商品房网签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二手住房公积金贷款以办理房屋交易受理时间为准。但二手房贷款受理时间延长有效期限30天。
八、本政策实施范围为柯城区、衢江区、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
九、本政策自2017年5月3日起执行。本政策未涉及的内容,仍按住房公积金原有政策执行。由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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