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衢各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支持市本级引进高层次人才解决住房问题,现就对我市高层次人才实行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条件
(一)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级重点学科首席科学家、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其他国家级专家;
(三)省特级专家、钱江学者特聘教授、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省级专家;
(四)国家“千人计划”人才和省“千人计划”人才;
(五)省级名校长、名师、名医专家、文化名家;
(六)55岁以下的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或45岁及以下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七)55岁以下的紧缺急需高级技师、45岁及以下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35岁及以下的“211”或“985”院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八)国外具有以上1-7款相同档次的人才。
二、缴存优惠政策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工作的,缴存期限可延长至解除劳动合同为止;
(二)外国国籍、港澳台籍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在本市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基数最高可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三、提取优惠政策
(一)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租房居住的,可每年两次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租,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费用;
(二)外国国籍、港澳台籍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离开本市时,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并办理销户手续。
四、贷款优惠政策
引进高层次人才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享受以下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一)高层次人才自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具备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高层次人才可适度提高贷款额度,本通知对象条件的第一、二、三、四类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我市最高限额的1.6倍;第五、六、七、八类高层次人才购买自住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可放宽到我市最高限额的1.2倍;
(三)本通知对象条件的第一、二、三、四类高层次人才在本地无其他自有产权住房、新购买自住房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可视情况给予特殊政策。
五、认定条件
享受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应当经过衢州市高层次人才来衢服务情况备案,并经衢州市归口管理部门认定(认定表见附件),提供本人户籍证明及复印件。
六、本办法中引进人才是指在衢州市外工作、学习(包括衢州籍人才),经办理有关手续来衢州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七、本通知未明确事项按原公积金政策执行,具体由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八、各县(市、区)公积金分中心、巨化基金办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九、本通知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衢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30日